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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66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00906号
    案号 (2015)宁法执字第01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9
    发布日期 2015-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城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城盈丰物资经销处支付物资配件款4346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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