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6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带有“ARROW”标识的8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