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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952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 0222 民初 3018 号
    案号 (2018)黔0222执1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同选借款本金 240000 元,支付借款 2010 年 9 月 6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 440960 元,2018 年 5 月 3 日以后的利息,以被告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限内还款的,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崔同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05 元,由被告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崔同选已预交,被告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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