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管彦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95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黔六中民初字第14号 |
案号 |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0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4 |
发布日期 | 2016-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以及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2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07800元,从2013年7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以未偿还款项月利率12.15‰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217500元;三、被告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对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64元,由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7700元;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8864元,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自愿预交,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松河新成煤业复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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