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禾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465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河 民初字第1246号 |
案号 | (2019)鲁0503执恢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沙沙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至2015年10月2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811934元,共计4811934元; 二、被告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沙沙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韩沙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5元,减半收取23382.5元,由原告韩沙沙负担859.7元,被告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2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百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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