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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5****4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5736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福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246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此款已由无锡福祺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无锡福祺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31元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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