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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75****4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184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设备货款2572733.98元、设备租赁费1115147.35元、设备占有使用费1565524.47元、代垫融资租赁费381550元、灭失设备模具损失费393580.56元,以上共计6028536.36元(设备清单及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附件)及逾期利息(以6028536.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9184元,由吉冈公司负担3698元,由湛卢公司负担55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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