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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流县三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仁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035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尤民初字第1785号
    案号 (2016)闽0426执00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尤溪县新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借款本金27900000元及至2015年7月20日止的利息404835.37元;二、被告尤溪县新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借款本金27900000元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还款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尤溪县亚泰纺织有限公司、清流县三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宗平、张世语、郑香玲、张和洋、池毓州、胡胜楠对被告尤溪县新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尤溪县亚泰纺织有限公司18000000元、清流县三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5000000元、胡宗平、张世语、郑香玲、张和洋、池毓州、胡胜楠3000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尤溪县新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33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324元,由被告尤溪县新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亚泰纺织有限公司、清流县三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宗平、张世语、郑香玲、张和洋、池毓州、胡胜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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