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MA****8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5093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9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工程款4 333 188.92元及垫资利息239 387.4元,并以4 333 188.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310 049.51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 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 651由被告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 381元,由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13 270元;反诉费 28 847元,由反诉被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2975元,由反诉原告河南金戈铁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5 8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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