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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8170****93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2民初1226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范剑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大强20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大强40万元; 二、如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范剑依前款约定履行,尚余2万元原告王大强自愿放弃;如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范剑未依前款约定履行,原告王大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7年4月5日起以6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给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王大强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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