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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卫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747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2597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款70961.8元及违约金29804元(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10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70961.8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4元(已由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331元,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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