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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君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国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76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221民初663号
    案号 (2017)辽1221执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晗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晗护理费4984.28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030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54211.64元,计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晗医疗费85762.89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二次手术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36472.66元,共计132935.55元的27%,即35892.6元; 三、被告沈阳君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晗医疗费85762.89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二次手术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36472.66元,计132935.55元的3%,即3988.07元;另赔偿原告张晗鉴定费及复印费1720元的30%,计516元。以上共计4504.07元; 四、驳回原告张晗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87元,减半收取1843.5元,由被告沈阳君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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