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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06****49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9173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5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于2020年10月15日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统一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点亮(苏州)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永妹结欠原告戴学芳租金186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8600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8600元,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86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18600元。三、如被告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则放弃其余诉请。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方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总金额1860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另加违约金20000元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3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3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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