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06****49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2573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金根与被告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汾湖新天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1和协议2)于2020年3月26日予以解除,被告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苏州市吴江区汾湖开发区汾湖新天地3幢129号、3幢131号商业营业用房)返还原告陈金根。二、被告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陈金根至2020年3月26日的租金205399.10元,及自2020年3月27日至被告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以每日的租金460.54元计算);同时由被告偿付原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未付租金20539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陈金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莘塔支行,账号:6228480403160386211)。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6元,由被告苏州普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510862),原告陈金根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336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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