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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3****264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6000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58585.67元,并支付结欠的利息、罚息合计43100.76元。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在2021年度自2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于每季4度末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计算,其中第一季度末月(3月)月底前支付利息64372.6元,第二季度末月(6月)月底前支付利息58586.3元,第三季度末月(9月)月底前支付利息52655.34元,第四季度末月(12月)月底前支付利息46073.42元。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于每季度末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计算,其中第一季度末月(3月)月底前支付利息38623.56元,第二季度末月(6月)月底前支付利息32547.95元,第三季度末月(9月)月底前支付利息26327.67元,第四季度末月(12月)月底前支付利息19745.75元。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于每季度末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计算,其中第一季度末月(3月)月底前支付利息12874.52元,第二季度末月(6月)月底前支付利息9764.38元,第三季度末月(9月)月底前支付利息6571.92元,第四季度末月(12月)月底前支付利息3290.96元。二、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赔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陶明华、徐建华、吴江市双华铝塑门窗厂、吴凤泉、杨燕、赵黎青、吴金凤、赵金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5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仍以《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20584001-2020)第531055号】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的全部未履行款项及律师费1679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以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纺丝流水线1条【抵押登记证明号:32052020025589】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高抵字320584001-2020第531015号】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8元,由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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