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26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9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7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借款本金1250万元并支付利息301150.03元、罚息(以逾期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从2021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截至2021年2月20日为3918.87元,以利息301150.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从2021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4二、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律师费损失37775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不良资产处置应付暂收款项,账号:10543101010046639,开户行:吴江农行营业部)三、若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赵金根、吴金凤名下位于“平望镇梅堰镇北路58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利证号为(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2067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3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权证号为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22120号],并在登记债权数额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权证号为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30224号]。四、若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赵黎青名下位于“横扇镇菀坪社区创业路218号盛世花苑万墅苑158#”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横扇字第1100235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0)第0450104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6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权证号为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22073号],并在登记债权数额3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权证号为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30680号]。15五、被告苏州市东曼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本金550万元及以550万元为基数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赵建妹对被告苏州市东曼化纤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赵金根、吴金凤、赵黎青、杨燕对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89元,由被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东曼化纤有限公司、赵建妹、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赵金根、吴金凤、赵黎青、杨燕共同负担(其中苏州市东曼化纤有限公司、赵建妹负担部分不超过23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74017374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16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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