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264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5051号 |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6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罚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二、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475%计算)、罚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三、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075%计算)、罚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四、若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就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上练村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吴押他项(2016)第00428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42296号、苏(2017)14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30321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分别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603813)第05889号、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712813)第07346号、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709813)第07087号】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赵金根、吴金凤、赵黎青、杨燕对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余额6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190654461)如果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赵金根、吴金凤、赵黎青、杨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00元,由被告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赵金根、吴金凤、赵黎青、杨燕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汇入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401773969)。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1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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