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26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527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2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金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钮月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金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501660)5三、被告吴金凤、赵黎青、杨燕、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金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1元,由被告赵金根、吴金凤、赵黎青、杨燕、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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