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3****264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1823号 |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7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金根、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永良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2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由被告赵金根、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5月期间,每月1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归还剩余3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若被告赵金根、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因本案所生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6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46元,由被告赵金根、吴江市赛德隆经编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11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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