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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晓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365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民初1483号
    案号 (2018)津0110执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92035.72元; 二、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1392035.72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 三、被告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华波对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福嘉春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博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华波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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