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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7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1898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2635130】。限被告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盛群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815元及利息[利息以5981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元、保全费618.15元,由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盛群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648元、保全费61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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