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9****7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91民初964号 |
案号 | (2020)苏0991执10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14433.75元、罚息和复利359827.07元,合计4774260.82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对被告胡美玲、顾华贤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益林镇海陵东路157号中恒公司宿舍楼2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KEJIAWAN(万克家)、SHIUAYE(叶嗣华)、KEVINKELINWAN(万克林)、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10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14元,由被告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华贤、胡美玲、KEJIAWAN(万克家)、SHIUAYE(叶嗣华)、KEVINKELINWAN(万克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文峰支行、被告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美玲、顾华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KEJIAWAN(万克家)、SHIUAYE(叶嗣华)、KEVINKELINWAN(万克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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