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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4678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6861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0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华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5609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6096.51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标准(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5.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州市广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舜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向原告广州市广华科技有限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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