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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0070****25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6092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1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巨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8月21日利息为208699.98元,其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隆利齐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丽月、陈国茂对被告福安市巨屯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建隆利齐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丽月、陈国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巨屯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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