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0070****25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榕仲裁字第079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1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长丰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9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14040.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依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长丰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9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196454.6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依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长丰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决债务的,申请人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铃光、刘雅清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福安市城北京都花园B幢7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景园3号楼107、108号店面;福安市京都花园独立别墅33号],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5300000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申请人刘铃光、刘雅清共同对被申请人长丰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裁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申请人良兴公司、恒实公司、吴春良、吴建安共同对被申请人长丰公司上述第二项裁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9966元,处理费5000元,合计104966元,由七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款已由申请人垫付,履行时七位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