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0070****250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250号 |
| 案号 | (2020)闽0981执239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缘馨香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2月9日为人民币169397.61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本金人民币5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 二、被告福安市缘馨香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安市缘馨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肇辉、林兆华、林珠玲应分别在人民币78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福安市缘馨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7394元,由被告福安市缘馨香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肇辉、林兆华、林珠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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