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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宝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48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26执342号
    案号 (2019)闽0926执恢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2014年建宁柘流贷字9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4503063.25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65021.63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2014年建宁柘流贷字10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459102.63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4648.4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2014年建宁柘流贷字10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83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8403.75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2014年建宁柘流贷字10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638914.86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7208.6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五、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六、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以上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追偿。七、金丽金、袁郑桂及陆立峰、林小琴对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债务各自在最高限额1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丽金、袁郑桂及陆立峰、林小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中诚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追偿。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对登记于金丽金、袁郑桂名下的坐落于柘荣县文昌南路(洋中厝)【房产权证号:柘房权证字第(0544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债权限额84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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