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市监案处字〔2017〕第1502017130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5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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