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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66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431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8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6616966】。一、 原告李石雄及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志文、 练文珊经协商一致同意, 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石雄支付 7, 000, 00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原、 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结; 二、 原告李石雄同意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方式支付原告李石雄前述款项: 1、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月 9 日向原告李石雄前偿还 1, 000, 000 元; 2、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涉案查封财产被解除查封之日起两个月内 支付向原告李石雄偿还3, 000, 000 元; 二剩余的 3, 000, 000 元原告李石雄同意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自 2019 年10 月 30 日(含 10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共计六个月),于每月 30日前支付原告李石雄人民币 500, 000 元; 三、被告黄志文、 练文珊对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 二、 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李石雄承诺在收到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第二条第一项支付的款项后次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五、 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后, 原告李石雄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石雄与被告黄志文、 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练文珊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清结; 六、如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的,原告李石雄有权就以被告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李石雄支付自逾期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黄志文、练文珊对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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