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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众鑫垒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035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班泽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8,198.64元; 二、被告班泽惠、陈梅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银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2,460元; 三、被告班泽惠、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银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229元; 四、原告贵州银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贵州众鑫垒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74785、发动机号为101217011677“运力牌”重型罐式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州银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9元,由原告贵州银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47元,由被告班泽惠、陈梅负担5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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