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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昌县六股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2276****12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633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绍堂、丛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德龙借款5386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常学东、李忠良、刘桂华、姜晓飞、建昌县六股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任绍堂、丛建辉、常学东、李忠良、刘桂华、姜晓飞、建昌县六股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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