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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农(肥料)罚决字〔2021〕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案情情节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残缺不清和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当事人销售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肆元整(¥264.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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