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因当事人两次以上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贰佰捌拾捌元整(¥28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决定机关 |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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