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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市监案处字〔2017〕第300201710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5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2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平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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