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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30****138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1132号
    案号 (2022)津0110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曹凤鸣劳务报酬44315.68元; 二、驳回曹凤鸣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曹凤鸣。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05元,由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天津北方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曹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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