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定市监处罚字(202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质监发﹝2012﹞15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0.05﹪以下的罚款102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7 |
决定机关 |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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