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6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裁790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1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1610510】。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向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2445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1244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该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其中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526.5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264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426.4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12837.6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4264元,抵作本案仲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837.6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入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栽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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