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69****59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1民初1539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2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越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利息、复利431781.52元,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照《Ba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复利至利息、复利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华路9号地下车库A01号、A02号、A03号、A04号、A05号、C01号、C14号不动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王均苗、陈丁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2元,减半收取400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021元,由被告南京越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广佳置业——12有限公司、南京均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王均苗、陈丁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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