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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顶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97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77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7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5309.99元;二、限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人民币79499.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人民币6586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人民币3994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044元,保全费人民币1447元,合计人民币5491元,由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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