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衢环江山罚[2021]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昱昊染料有限公司2021年3月7日,我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在你公司车间东南侧雨水窨井和园区窨井内发现有红色废水。经查,由于你公司车间收集沟到车间南侧收集池的地下污水管破损,因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车间清洗设备的部分红色清洗废水从此破损处进入下方的雨水管,再经雨水管流入车间东南侧雨水窨井,最后流到兴工八路雨水窨井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现场照片六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车间东南侧雨水窨井和园区兴工八路雨水窨井内有红色废水,车间收集沟到车间南侧收集池的地下污水管破损等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你公司车间收集沟到车间南侧收集池的地下污水管破损,因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车间清洗设备的部分红色清洗废水从此破损处进入下方的雨水管,最后流到兴工八路雨水窨井内等情况。4、你公司年产6000吨纳米级高日晒高水洗牢度分散染料后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一份,审查意见一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基本情况。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江山责改字[2021]K0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3月19日送达等情况。2021年4月13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江山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1年4月14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