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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畅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MA****CH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9875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7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深圳市辉易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为HL202002-2002)项下未履行的部分,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畅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辉易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896,470元;   二、被告上海畅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辉易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96,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辉易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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