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奥德伦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国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769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0561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66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日期 | 2018-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国芳、谢远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①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止,再扣除已支付利息4153.28元,即24558.39元;①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止,再扣除已支付利息2667.99元,即44290.34元。⑵罚息: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截至2016年8月16日,以每笔借款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分别以结欠利息24558.39元、44290.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国芳、谢远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律师费损失45874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徐国芳、谢远花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徐凤根抵押的位于苏州市盛泽镇目兰别墅桂花苑15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084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徐凤根抵押的位于苏州市盛泽镇目兰别墅桂花苑1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423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徐凤根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4幢46-47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08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3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徐凤根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4幢46-4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42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徐国芳、谢远花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奥德伦纺织有限公司、徐凤根对被告徐国芳、谢远花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4元,由被告徐国芳、谢远花、吴江市奥德伦纺织有限公司、徐凤根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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