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奥德伦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769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8122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80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玉华、沈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734458.90元并偿付相应利息1643.72元、罚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以本金19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以本金19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34458.9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235%计算,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已付罚息0.01元)。 二、被告顾玉华、沈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47420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徐国芳、谢远花、杨秋生、鲁美珠、吴江市博凡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奥德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创阳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坛丘达胜涂层厂对被告顾玉华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9元,由被告顾玉华、沈玉兰、徐国芳、谢远花、杨秋生、鲁美珠、吴江市博凡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奥德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创阳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坛丘达胜涂层厂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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