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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05****44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4民初2615号
    案号 (2018)赣0124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卓忠爱、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姜发明、吴孝祥保证金5万元。 限被告卓忠爱、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姜发明、吴孝祥(以5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1月10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姜发明、吴孝祥负担2200元,被告卓忠爱、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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