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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059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4民初2752号
    案号 (2017)苏1324执5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连带退还给原告叶登明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900元,由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共同负担2150元,原告叶登明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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