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059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11民初4000号 |
案号 | (2017)苏1311执31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日期 | 2018-0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海浪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海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军海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