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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059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8542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2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8-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山区森浩建筑机械器材出租站租赁费、资产损失、违约金等费用共计28281.572元; 二、驳回原告铜山区森浩建筑机械器材出租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711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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