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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059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2民初3080号
    案号 (2017)苏0302执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8-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冯地明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部分借款的,计算利息的基数相应减少)。 二、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中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0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01718336058068002,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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