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0]007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同芙索美健康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8日12时许,长河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金河弄*号,杭州同芙索美健康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流动人口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未按时将2020年6月15日新招用的员工池某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池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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