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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96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052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9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桂英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原告胡桂英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方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瑞良对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金晓东对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4元,由被告苏州市风光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晓东、金瑞良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胡桂英。原告胡桂英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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